项目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办理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办理条件 | 受理范围: 在河东区城市规划区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条件: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面积及位置; 2、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含预算); 3、危害及影响现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需采取的保护方案,并与排水维护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4、按照等效原则新建与原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方案。 5、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
申报材料 |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应当向区住建局排水维护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河东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审批表(原件2份,纸质) 2. 拆除、改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3. 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含预算) 4.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及保护协议(复印件1份,纸质) 5.建设单位承担拆除、改动后重建、改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6.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要对照原件并盖公章或按手印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批—发文 |
办理期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住建局 |
办理地址 | 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联系方式 | 0539-8083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