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
办理依据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办理条件 | 受理范围: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机构或个人 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7.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申报材料 |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各1份,纸质); 2.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纸质)。内容包括: ①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②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③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⑤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3.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原件各1份,纸质); 4.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1份,纸质); 5.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各(原件1份,纸质); 6.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原件各1份,纸质); 7.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各1份,纸质)。 |
办事流程 | 受理-审批-发证 |
办理期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受理部门 | 卫计局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卫计局窗口 |
联系方式 | 0539-8096086 0539-8080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