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食品销售许可 |
办理依据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条件 | 受理范围: 在临沂市河东区范围内从事食品流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条件: 1、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 (1)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食品流通许可证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办理。 3、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改变后的经营场所,己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到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许可档案移交手续 4、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5、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撤回许可申请 申请人在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许可申清。 |
申报材料 | 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①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 ②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 ③冷藏食品经营者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④清洁容器、展示柜、消毒柜、其他设备和工具。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①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②操作流程: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经营企业提交); 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②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条件。 (8)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己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己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1)《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新场所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须先办理注销再重新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食品类别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类别申报表,涉及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改变的应提交新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办事流程 | 申请—现场核查—核发许可证 |
办理期限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受理部门 | 食药监局 |
办理地址 | 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
联系方式 | 15725965861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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