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 |
办理依据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
办理条件 | 受理范围: 在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应由区、县级文物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申报材料 | 办理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核,应当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2份,纸质) 2.请示文件(原件2份,纸质) 3.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复印件2份,纸质) 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原件2份,纸质) 5.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复印件2份,纸质) 6.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及方案 (原件2份,纸质) |
办事流程 | 提出申请—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决定 |
办理期限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文广新 |
办理地址 |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联系方式 | 0539-2932133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主办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120030
河东区电子政务办公室 管理维护 版权所有 侵犯必究@2015 鲁ICP备05014133 号
电话:0539-8386069 & 2932228 Email: hdqdzzw@163.com Fax: 0539-8381937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